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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

  • 鹤山**护局与鹤山**有限公司非诉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鹤山市**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新增的生产设备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备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正式投入使用,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鹤山市**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鹤山市**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

    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陈*与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涟水县人民法院

  •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施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启城罚(2014)第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底在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对面搭建临时建筑物,该建筑物为木结构,钢皮面板,木板顶,面积为4.08平方米。申请人曾于2014年8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 赵**与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丰县人民法院

  • 平乡**管理局与邢台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平乡**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平工商处字(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平乡县人民法院

  • 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蔡**、蔡*、蔡*、李**、蔡**行政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征地拆迁补偿决定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罗**与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刘**诉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贵阳市南明**坝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江南、李**土地行政处理行政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被告作为乡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本案中,在1998年8月28日第三人下坝村委会与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包括坐落辣角寨的开荒地2亩,同日该村委会与刘**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亦载明坐落辣角寨开荒地1亩,但所标记的土地的四至并不相同

    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李**、李*宏诉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贵阳市南明**坝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土地行政处理行政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三人刘**诉称,我依法从下**委会承包了位于下坝村辣角寨面积分别为1亩、0.5亩的两处耕地,并记载于承包证上。因前述土地与李**、李**发生争议,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李**明确认可原告对前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9年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排队妨碍。2011年李**、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承包违法并返还,法院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第三人的起诉。我本以为第三人不再纠缠,但在2014年10月20日却接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的通知,在南明区政府发放南府复

    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符安全与吉首市白岩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符安全不服被告吉首市白岩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张**行政处理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告吉首市白岩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符安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符**,被告吉首市白岩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军,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